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8-30
8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学而思虚假宣传等。
案例1.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案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4月16日,当事人为了吸引老学员,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学霸锦鲤”“续报锦鲤”“直播互动礼物雨”有奖销售活动,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开奖方式、奖品价格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2.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效果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学习效果有保障”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当事人在“作文提升短期课”宣传单页中,使用了“配套大量写作素材有助于孩子进行语文提升”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用语。这些宣传单页总共印制了500份,单价0.3元,费用共计150元。
3.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 “85%以上授课老师来自清华、北大、交大等知名985、211高校。”“10年教学经验沉淀”、“……90%以上的老师毕业于双一流院校……”等宣传用语。经查,西安学而思985高校毕业教师占比11.35%,211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7.75%,双一流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8.06%;学而思品牌进入西安市场以后,最早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的机构,于2014年12月26日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以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4.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新一年级数学暑假班”课程,销售页面显示“¥1.0 ¥1800.0”的价格信息。该培训课程自2020年12月24日,促销价和划线价同一天上线,上线即以促销价销售,划线价没有销售过,也无划线价的销售记录。至2021年4月30日立案时,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课程的原价,从未以划线价格销售出上述课程。上述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其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5000元。
2.对当事人使用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0000元。
3.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000元。
4.对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并不存在交易记录、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275000元。
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130万元。
案例2.陈某某生产经营假蜂蜜案
6月28日,紫阳县双安派出所向县市场监管局移交陈某某涉嫌无证无照加工售卖蜂蜜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中队、双安派出所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陈某某用香精、蜂巢、电热器、桶、柠檬酸等原料,按10斤白糖放入2斤水的比例,凭感觉加入柠檬酸、香精,加热后加入蜂巢制成蜂蜜售卖。
其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发时还未销售,紫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掺杂使假的蜂蜜8袋(67.62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虚假宣传惠本松花粉片案
4月2日,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从云南惠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惠本牌松花粉片240瓶,每瓶价格120元,总进货款28800元。随后,当事人利用讲座的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作虚假宣传,用自编的方式宣传产品“有200多种营养成分,可以增强免疫力,治疗高血压、便秘等”。4月7日,当事人共销售55瓶,单价185元,销售款10175元,获利357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10175元。
案例4.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3月10日,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加工锅卤肉时使用的原料均为过期应回收食品,两批次麻辣鸭锁骨及两批次麻辣鸭脖均为1月生产,保质期7天。执法人员查明两个产品生产后均未能销售,在成品冷库积压至超过保质期限,为了减少损失,将其作为原材料加工食品。其中麻辣鸭锁骨270盒;麻辣鸭脖380盒。
该企业使用过期食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1年1月底,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4S店内的宣传展板中,通过图片+文字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丰田雷凌汽车双擎技术混合度高,节油性好。雪铁龙、君越、思域三款车与之对比,混合度低,节油性差。当事人对比性的宣传依据为全国广汽丰田汽车市场经理QQ群所发内容制作完成,不能提供官方认证或者科学实验、数据等证明依据。
当事人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违法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6.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使用无标签底料案
4月25日,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从重庆皓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号定制底料(油料混合装)10公斤1桶,每公斤32元,合计金额320元,通过物流发货至该店,作为火锅底料使用。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火锅底料的订货单、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但在包装桶上未发现标签和任何标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闫某涉嫌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6月23日,闫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延北宾馆停车场院内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充装人员作业证及不具备充装条件、设备及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己驾驶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利用橡胶充装管从移动式压力容器里对购买人陈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现场充装完成的气瓶3只,尚未完成充装的气瓶26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闫某作出了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非法充装活动;2.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3.没收用于非法充装的工具橡胶管1套,气瓶3只。
案例8.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月7日,张某某在宁陕县城关镇四海旅社后巷口摆设的摊点售卖的肾宝片、冬虫夏草、一粒硬、金肾丸等产品无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张某某自述商品从微信好友“我很幸福”处购进。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依法扣押的圣龙牌肾宝片、冬虫夏草进行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再之,张某某曾于2019年7月23日,因销售类似商品被宁陕县市场监管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且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宁陕县市场监管局已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7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9.汉中九池水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案
6月2日,汉中市市场执法人员在汉台区铺镇白杨村的汉中九池水燃气有限公司门口发现一辆满载充装完毕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面包车。经查,车内16个充满液化气钢瓶属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超期充装),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扣押,责令立即整改。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求,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超过年限应每年定期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罚款7.4万元。
华商报记者 李婧。